《土壤污染防治法》既解決了土壤污染無人擔責和污染防治工作無人負責的情況,又解決了
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凌亂無序的問題,根據(jù)土地的類型化特征設置了不同的風險管控和
土壤修復制度。同時,還明確了土壤修復的資金來源等問題。
土壤污染防治法“最強”一方面體現(xiàn)在對土壤污染的風險管控和修復這一塊,另一方面是對污染責任人追究這部分。而土壤污染修復的義務是從調查開始的,調查發(fā)現(xiàn)污染,進一步風險管控,然后進行修復,包括政府的責任、使用權人的責任、污染人的責任還有農用地上農民的責任都有詳盡的劃分。
土壤污染防治法最大亮點體現(xiàn)在注重風險預防,重點防控生態(tài)風險和公眾健康風險,一方面立足于前端的“防”,加強對尚未污染土壤的保護;另一方面加強后端的“防”,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已被污染的土壤侵害公眾健康,由此形成了全鏈條性的管控和責任體系。